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盛区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1

发文字号

万盛府发[201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盛区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盛府发[2011]33号

2011年8月11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区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区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及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万盛府发[2011]18号),结合我区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站是指经区卫生局批准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镇卫生院、村支两委同意在注册所在地为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各镇卫生院对本辖区村卫生站和乡村医生实行一体化管理,即:统一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监督考核。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主要职责是给本地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病、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等慢性疾病管理,开展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协助预防接种和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七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

  第三章 村卫生站设置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村卫生站根据《万盛区村卫生站设置规划》,按示范、规范、合格村卫生站进行设置。

  第九条 村卫生站的设置由本村村委会提出申请,镇卫生院审核,区卫生局批准。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村委会提出设置村卫生站的可行性报告,所在地人口数,拟设村卫生站标准、选址、服务半径等;
  (二)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乡村医生需具有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护理人员需具有护士执业证。

  第十条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村卫生站,地域宽广或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增设分站;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站。

  第十一条 村卫生站应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或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交通方便的地方。新建的村卫生站必须按全区统一设计风格,由镇政府统一组织施工,区卫生局、镇卫生院进行指导并由区卫生局按统一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村卫生站要按要求做到五室(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分开,每室独立,业务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第四章 乡村医生待遇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的待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按不低于400元/人?月的标准对乡村医生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如有增加,按增加的标准执行;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贴:按400元/人?月的标准对乡村医生进行基本医疗服务补贴,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三)村卫生站医疗服务收入的70%;
  (四)乡村医生的绩效补助:区财政按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站实际销售药品总额30%的70%对村卫生站给予绩效补助。绩效补助经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兑现到村卫生站,村卫生站对本站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后发放到人。
  (五)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可参照《万盛区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万盛委办发[2007]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不具备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基本医疗服务补贴经费由镇卫生院每月上报享受补助人员名单,经区卫生局审核,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每月拨付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各镇乡村医生“两项补贴”拨付各镇卫生院,各镇卫生院按月兑现乡村医生“两项补贴”。
  (二)医疗业务收入的70%由镇卫生院于次月足额发放给村卫生站,村卫生站兑现给乡村医生。
  (三)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由区卫生局与区人力社保局共同核定参保人员名单及标准,补贴经费额度由区卫生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计划,区财政局将养老保险补贴拨入社保基金专户。
  (四)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由镇卫生院提供享受人员名单,经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按月拨付给镇卫生院兑现发放。

  第五章 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实行准入制。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站人员,原则上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达标村卫生站原则上应配备一名女乡村医生。

  第十六条 加强执业管理。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新进入村卫生站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获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村卫生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第十七条 村卫生站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执业地点、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变更名称、执业地点、业务范围或歇业、停业应由村委会提出申请、镇卫生院审核并报经区卫生局批准,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村卫生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为本地村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镇卫生院负责制定并实施统一的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制度,负责所辖村卫生站的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实行输液许可。

  第二十条 村卫生站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收支有账簿,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疫情有报告,业务有考核,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必须上墙。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在诊治工作中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亲)属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征得患者或其家(亲)属同意后代为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站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按规定格式书写处方。各种医疗文书、处方按规定时限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站及其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等涉及赔偿的,在本村卫生站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村卫生站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培训制度。镇卫生院负责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按照培训规划与计划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培训总学时不得少于100学时/年。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必须服从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镇卫生院应及时将本辖区内村卫生站乡村医生的配备情况报区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镇卫生院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不服从管理、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乡村医生,可报请区卫生局取消其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退出村卫生站,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身体条件允许并经本人申请、镇卫生院同意,报区卫生局备案后可继续留用并享受在职乡村医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站负责人由镇卫生院会同村支两委商定,由镇卫生院进行任命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第八章 药械管理

  第三十条 全区所有村卫生站应严格按照《万盛区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有关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另行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站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均由镇卫生院统一按规定渠道采购,实现镇、村级医疗机构药品同城同价;严禁村卫生站通过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站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对药品品名、剂型、规格、单位、价格等相关信息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村卫生站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产生的医疗垃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财务制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重庆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站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械调拨、业务收支账册。

  第三十五条 村卫生站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落实一人一票制,严禁私自收费,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

  第三十六条 村卫生站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全部上交镇卫生院,在镇卫生院调拨的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必须于次月向镇卫生院足额完清。

  第三十七条 建立村卫生站发展和医疗风险基金。基金由村卫生站医疗业务收入的30%、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额的30%两部分组成,由镇卫生院统一收取,上交区卫生局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原则上次均处方不超过15元,单处方最高限价为30元。

  第十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各镇卫生院按照《万盛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对本辖区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区卫生局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并对村卫生站进行过程检查指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