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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1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8]0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19-2023年)》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8]041号

2018年10月1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水平,建设健康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19-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019-2023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33号)和《“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加强卫生计生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助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和“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对象为本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各级疾控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从2019年至2023年,每年监督检查户数不低于20%,通过五年的时间完成全覆盖监督检查(包括每年新增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各环节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落实对本单位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环节各岗位职责,做好日常自查和督导工作。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提供相应服务社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尤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完善工作台账,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措施。
  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等配置尚未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抓紧制定计划,尽快启动相关设施建设或改造,确保硬件设施符合要求并严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送、交接登记、暂时贮存、集中处置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小型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卫生要求》(DB31/T1063-2017)等规定的处理工艺、消毒要求以及取样与监测要求,切实做好污水消毒处理工作,做好日常消毒效果监测,消毒后污水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是在本市近年来持续加强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监管工作基础上的“回头看”。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和时间进度,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与随机监督抽查、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监督抽检等工作有机结合。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辖区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中的薄弱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积极发挥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质控机构等在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监管中的合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指导,有序推进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逐一做好追踪复查,直至全部整改到位。
  (三)加强沟通督导,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综合监管机制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签约、收运和医疗污水处理的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污水处理的长效监督机制。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全科诊所,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申请人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确保其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符合要求。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与文明单位考评、医疗机构校验、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医院综合督查等行业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监管“关口前移”。各办医主体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保障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期间,我委将加强对各区的督导检查,并总结各区经验。

  三、信息报送
  请各区在2019-2023年期间,分别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当年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污水处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包括工作亮点和照片)及附表1-3报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请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对各区报送的工作总结及附表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并于当年11月20日前将全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附表1-3报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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