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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川卫函〔2020〕314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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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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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省妇幼保健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婚前保健是增进生殖健康、构建幸福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惠民利民措施。各级卫生、民政、妇儿工委办、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结合健康四川行动、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深入推进,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工作协同和联动机制,定期不定期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积极总结和推广经验,推进婚前保健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二、大力倡导健康文明婚育观
拟婚和婚育人群是婚前保健的重要服务对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大力倡导健康文明婚育观,广泛宣传健康婚育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健康惠民政策等,引导和鼓励目标人群自觉主动参与婚前保健。要丰富载体形式,探索开发新媒体宣传和服务平台,依托家庭、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加大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宣传可及性和效果。要对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群众加大自愿免费婚检惠民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扩大服务受益面。
三、积极推广各种便民利民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在官网官微公开本辖区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名单和服务咨询电话。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或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向婚育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婚前保健服务机构要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探索利用“互联网+”服务平台,开展在线婚育健康宣传告知、婚前医学检查预约、热线咨询、检查结果提醒查询等便民惠民服务,为婚育群众提供更好的感受和体验,促进群众增强科学孕育健康新生命的信念和行为。
四、不断提高婚前保健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婚前保健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的执法监督和质量管理。各级妇幼保健院要加强辖区内婚前保健服务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报送。婚前保健服务机构要建立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委员会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2020年11月18日
https//www.nhc.gov.cn/fys/s3589/202005/0cbc8d5fa18c4710a864e6f0f6ca4d5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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