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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05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人[2015]3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人[2015]365号

2015年6月5日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年轻干部培养的精神,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年轻干部的培养工作,提升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增进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市场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联动,经市局领导批准同意,现组织开展2015年度从区县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局机关挂职锻炼工作,以及区县市场监管局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局各直属单位挂职锻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人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
  (二)综合能力素质较强,具备与岗位要求匹配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岗位工作需要;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副处级以下职务;
  (五)从事食品药品相关工作2年以上。

  二、挂职干部安排
  挂职干部挂职职务按干部现任职级安排。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2015年7月-2016年7月)。

  三、挂职干部选派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推荐挂职干部选派人选,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各单位确定挂职干部人选后,填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职锻炼干部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于2015年6月20日前传真到市食药监局组织人事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三)市食药监局组织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遴选和审核,根据各处室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干部自身条件和培养锻炼意向,经报局领导同意后,确定挂职人选及挂职岗位安排。
  (四)经审核同意的挂职干部,于2015年7月到市局组织人事处报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选派挂职干部工作,严格把握条件,切实按照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需要培养的要求选派干部。
  (二)挂职干部在市局挂职期间,只转组织关系,就餐由市局统一安排,住宿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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