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西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3]12号
2013年1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流行,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防治现状
我省曾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历年来的调查结果显示,全省11个设区市的100个县(市、区)均受到碘缺乏危害威胁;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3个设区市的7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116.5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于8个设区市的21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4.93万;我省在历史上属疟疾高发地区,全省疟疾发病率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呈下降趋势。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多年来,特别在“十一五”期间,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2年底,全省100个县(市、区)均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2007-2012年全省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共完成85880农户炉灶的降氟改造,受益人口33.84万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以村为单位的安全饮水工程和改水工程率达到90.91%,受益人口5.96万人;94个县(市、区)具备了消除疟疾的条件,疟疾防治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省外环境普遍缺碘,碘缺乏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宜春、萍乡、景德镇等地有近20万农户受到燃煤型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病区仍有较大的改炉改灶需求;部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尚未完成改水,有的改水工程不彻底;有的地方疟防工作意识不强,疟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输入性恶性疟病例呈上升趋势等,2018年全省实现消除疟疾目标仍然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
二、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
(一)总体目标。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二)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持我省100%的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状态,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加大降氟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的实施力度。2013、2014、2015年底,落实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病区家庭分别达到40%、70%、95%以上。强化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后期管理,病区改炉改灶家庭炉灶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均达到95%以上。
3.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2013年底,完成所有已查明病区列入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2015年底,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
4.消除疟疾目标。根据2006-2008年疟疾疫情报告,全国以县为单位将疟疾流行区分为四类。我省有30个二类县(3年有本地感染病例,且至少1年发病率小于万分之一的县)和70个三类县(3年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流行县)。
30个二类县(市、区)阶段目标:2013年,14个县(市、区)达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2014年,25个县(市、区)达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2015年,30个县(市、区)均达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
70个三类县(市、区)阶段目标:2013年,20个县(市、区)达到消除疟疾目标;2014年,44个县(市、区)达到消除疟疾目标;2015年,70个县(市、区)均达到消除疟疾目标。
(三)年度计划。详细年度工作计划由省卫生厅另行下发。
三、防治措施
(一)继续加强病情监测。完善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认真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全省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认真贯彻执行《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标准,加强监测预警,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并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在普及碘盐的同时,丰富碘盐供应的品种,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合理布设不加碘盐的销售网点,方便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
2.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继续实施以健康教育为基础、降氟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防治工作覆盖面。尚未完成改水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强化降氟改灶和降氟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做好改良炉灶和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家庭正确使用合格防氟炉灶和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3.疟疾。加强传染源检测和疫情报告。在流行区,要切实加强发热病人的血检工作,及时发现传染源。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有关要求,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传染源控制。对发现的疟疾病例,要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及时、规范给予治疗。对间日疟病人,要进行休止期根治,减少传染源积累。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措施。加强媒介预防控制。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地。在高传播区和疫情不稳定地区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措施,减少人蚊接触。采用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等措施,降低蚊媒密度,减少人群感染。加强人群防护。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对进入高传播地区的流动人口,根据需要可采取预防性服药和其他个人防护措施。
(三)扎实抓好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际传播、开展专场活动、学校健康教育等方式,结合每年的“5·15碘缺乏病防治日”、“4·26全国疟疾日”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把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方病防治协调管理。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地方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规划目标提出的政策措施。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工信、工商、盐业等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销售的监管,保证合格碘盐的供应。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同时,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农业部门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优先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患者的畸残康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将防治经费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全球基金疟疾项目、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项目等,发挥它们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省人大修订、完善
《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五)提高防治水平。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各市、县(市、区)疾控机构要建立专门或兼用的重点地方病实验室。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加强交流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防治工作水平。
(六)开展检查评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14、2015年底,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