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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重建制剂室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4-07-1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4]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重建制剂室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安[2004]512号

2004年7月16日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重新开设制剂室的申请》(沪二院医政[200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重建制剂室。请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予以实施。制剂室建成后,经验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文后方可从事制剂配制。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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