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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市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0

发文字号

渝卫[2009]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0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市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的通知

渝卫[2009]95号

2009年6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办公厅关于请编报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9]856号)要求,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在对各区县(自治县)建设方案审查的基础上,已编制完成全市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纳入建设的县级医院建设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建成后达到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水平,满足当地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经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对县级医院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已纳入全市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尚未下达投资计划的县级医院建设项目。

  二、审核内容及标准
  审核内容主要为项目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床位设置等。着重对建设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标准主要依据国家《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

  三、具体要求
  (一)审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由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采取集中会审方式进行,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具体时间及地点根据各区县(自治县)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二)所需申请材料:请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已经完成的区县(自治县)向市卫生局申请方案审查,并报送以下资料:
  1、请示文件。文件要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包括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和建成后的目标(包括医院等级、3-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占所建病房总数的比例等)。
  2、建设方案。 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基本情况的文字说明、项目区位图和规划图、项目内部布局图纸等)3份。

  四、其他事项
  纳入全市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备选项目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县级医院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由当地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确实存在业务流程、功能布局、床位设置等方面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在实施过程中落实整改,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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