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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2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6]2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3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简化医疗机构审批材料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6]204号

2016年12月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降低群众办事成本,根据《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6]15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工商登记材料共享促进政府部门协同的工作意见》(京工商发[2016]51号),我委决定简化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的有关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理材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事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该医疗机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推进信息共享。工商行政部门将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实现与各部门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共享。在该平台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通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先行通过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的查询核对,并可通过对信息查询页面进行保存打印等方式进行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三、该通知要求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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