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8-3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2年8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崇明县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应急启动机制
  2.4指挥机构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应急保障
  3.1信息通信保障
  3.2医疗卫生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交通运输保障
  3.7治安保障
  3.8科技支撑
  3.9宣教培训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与通报
  4.3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3应急处置措施
  5.4检测分析评估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附则
  7.1宣传教育
  7.2培训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见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于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另外,本县对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实际情况还分为其他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和发生在重点场所10人以下(不含10人)两种食物中毒事故,即定为Ⅴ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由县食安办会同县农委、卫生局、工商崇明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高效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乡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应急办决定和部署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县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县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崇明县公安局,作为本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启动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事故标准的,需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协调处置;达到Ⅱ级或III级事故标准的,由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批准的相关单位报请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Ⅳ级事故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食安办;Ⅴ级事故由县食安办统一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县政府。未达到Ⅴ级以上事故标准的,由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日常工作程序进行处置。

  2.4指挥机构
  2.4.1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由其指定县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新闻办、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交通港口局,县监察局、工商崇明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食安办、崇明检验检疫局和相关乡镇政府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
  2.4.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等其他工作。
  2.4.3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2.4.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由县食安办和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人由总指挥指定县食安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牵头,会同县农委、公安局、卫生局,县监察局、工商崇明分局、质量技监局、崇明检验检疫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的,由县监察局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县农委、质量技监局、工商崇明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崇明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县农委、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崇明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食安办、崇明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主要由食品药品、疫病防治、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管理、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通信保障
  县食安办会同县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会同县卫生局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县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生产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件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按照国家和本市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规定,使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得到保障,并在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本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港口局等部门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3.7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8科技支撑
  3.8.1建立科学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不断开发和升级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信息集成、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3.8.2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9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1.1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监测
  配合做好市级层面的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监测、报告,加强信息沟通。
  4.1.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严格执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求,以电视台、报刊、网络为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1.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食安办、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县食安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故进展和信息报道情况,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县各相关部门应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根据市相关食品安全部门的部署,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预警解除后,根据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统一解除相关措施。

  4.2 事故报告与通报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4.2.2报告及通报的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组织核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县政府、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报请县食安办按规定向县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如为III级以上事故的,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应立即向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和县政府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县食安办及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在得到报告后应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强与上级部门报告信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县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县农委、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崇明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崇明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县食安办、县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县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5.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和Ⅴ级响应。核定为Ⅲ级以上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市政府启动相关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IV级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启动IV级响应,并参照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或必要时,启动IV级响应,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Ⅴ级事故发生后,由县食安办启动Ⅴ级响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I、III级响应期间,县政府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食原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县卫生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县经委、农委、工商崇明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崇明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委、工商崇明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崇明分局、崇明检验检疫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定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区、市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响应级别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6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展开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报县政府。

  7附则

  7.1宣传教育
  各乡镇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做好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的社会动员,维护社会稳定并防止事态扩大。

  7.2培训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县食安办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本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各部门和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