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1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1]034号
2011年6月2日
各区县卫生局、农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河南等省份发现多例以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研究表明蜱虫叮咬是此类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之一。为做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等防控工作,卫生部紧急下发了
《关于做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等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1]19号,附件1),结合2010年卫生部印发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市卫生局联合市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1版)》(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开展对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发现、识别、报告、治疗能力,以及疾控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能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各区县的技术指导。
二、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会同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本市带蜱动物(动物宿主)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做好病原学监测工作。指定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为市级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加大能力储备,按照卫生部的相关指南积极做好治疗工作,并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经验总结和推广,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
三、随着天气逐渐转暖,此类疾病开始进入流行季节。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公众尤其是经常前往丘陵、山地、森林等地区旅游的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积极广泛地宣传疾病防治和蜱等媒介昆虫的防制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采取自我防护措施,一旦出现疑似症状或体征,应及早就医,并告知医师相关暴露史。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做好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等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2: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1版)
为及早发现并进一步规范本市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诊断、报告、处置、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治指南(2010版)》(卫办应急发[2010]163号)(简称“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及时有效予以处置;
(二)规范病例的报告、处置和控制等工作。
二、病例定义
根据指南中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诊疗方案》,依据流行病学史(流行季节在丘陵、林区、山地等地工作、生活或旅游史等,或发病前2周内有被蜱叮咬史)、临床表现(发热,伴乏力、恶心、呕吐等,颈部及腹股沟等浅表淋巴结肿大,少数重症病例可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病例诊断。
1、疑似病例:具有上述流行病学史、发热等临床表现且外周血血小板和白细胞降低者。
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下列之一者:(1)病例标本新型布尼亚病毒核酸检测阳性;(2)病例标本检测新型布尼亚病毒IgG抗体阳转或恢复期滴度较急性期4倍以上增高者;(3)病例标本分离到新型布尼亚病毒。
符合上述诊断标准的病例,即为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由人粒细胞无形体和其他病原体引起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诊断方法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3、聚集性病例:2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专家组
组织成立市、区(县)和医疗机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专家组,成员包括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消毒控制和动物防疫等领域的专家,其中临床专家来自传染病、血液科和ICU等专业等。提高本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发现、诊断和治疗能力,并全力以赴做好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和救治工作。
(二)病例诊断与排查
1、一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特征的病例后,应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立即将病例转至所在区县中心医院或三级医院就诊。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对于不能排除诊断的病例,应立即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同时将院内专家会诊意见传真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疾控中心,并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采集适宜标本。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病例时,应及时订正并做好专家会诊意见等有关记录。
3、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区级专家组进行会诊,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上报病人发病情况、区级专家组会诊意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区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将病人有关情况上报市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送样。
4、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必要时市疾控中心应开展现场补充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专家组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对于本市发现的年度首例病例标本,由市疾控中心及时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复核。
5、遇病人病情危急且不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时,二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院内专家组可请市级专家组成员提前介入。
(三)病例报告
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对本市新发现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除及时报告传染病个案外,还需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疑似病例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暂参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疑似病例的报告疾病类别应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2、实验室确诊病例
对于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当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条目下的“人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病”进行报告或订正报告。
(1)报告医院:已经报告的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后报告单位应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向医院所在区县疾控中心报告。
(2)区县疾控中心:接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报告,经调查核实病人现住址后,将信息及时反馈至病人现住址所在的区县疾控中心。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属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初次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如果发现和掌握新的、重要的情况信息,须在24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程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随时报告。
3、外籍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1、病例经院内专家组会诊后不能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应果断采取传染病临时隔离措施,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病例转诊时应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2、区县疾控中心应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流行病学和现场处置方案》(附件1),24小时内完成对被调查对象的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工作,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表。区县疾控中心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3、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专家会诊意见和病例基本情况等信息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区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疾控中心。
区县疾控中心应积极指导医疗机构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并第一时间送至市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实验室样品采样和送检要求参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标本采集、保存、运送技术方案》(附件2)。
4、市疾控中心接报后,必要时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补充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样本的接收和检测工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结果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5、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够明确排除的病例,经专家组同意后安排专用救护车转至定点医院(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一步隔离诊断治疗。市疾控中心应指导相关区县疾控机构及时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同时,市卫生局应第一时间告知市农委,由市农委及时开展媒介控制、动物宿主应急监测、消毒和动物检疫等措施。
6、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多起病例,要注意流行病学之间的相互联系,如一旦确认为聚集性疫情,需进一步进行调查和处置。
7、定点收治医院
(1)应做好医院内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2)每天上午十点前将病人病情和治疗用药等情况报告市卫生局,并抄送市疾控中心;
(3)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实验室标本的采集工作。
(五)信息反馈
在病例诊断、调查和处置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应以电话、传真或书面等形式及时将疫情最新动态、实验室检测和复核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部门和医院。
附件1: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流行病学和现场处置方案
附件2: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标本采集、保存、运送技术方案
附件3: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宿主媒介调查及控制方案
附件4: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报告和处置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