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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5-04-07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15]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7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报

陕政函[2015]41号

2015年4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围绕健全监管机构、完善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手段等,不断改革创新,系统推进能力建设,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省政府决定命名太白县、户县、镇巴县、山阳县为“陕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县”。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各地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视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以开展创建活动为抓手,全面加强监管机构、执法队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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