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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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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辽宁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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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前诊断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审活动的客观、公正,提高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前诊断技术评审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产前诊断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对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产前诊断临床技术、实验室技术、影像技术、管理与伦理学。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执业地点为辽宁省。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能够以独立身份参与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3周岁(在原单位续聘或返聘的,可以延长至66周岁)。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一)熟悉产前诊断技术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产前诊断技术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评审标准、方法及要求,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二)临床技术、实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家需在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机构从事相应临床工作5年以上。管理与伦理学专家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或伦理学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评审专家聘期三年,期满时自动解除聘约,重新组织推荐。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方式:
(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
(三)专家所在单位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前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评审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预期某段时间内无法承担评审任务的,应书面提出请假申请,说明理由和时限,经所在单位盖章,提交专家库管理机构备案,暂时中止专家资格。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每年度累计三次被抽取后不能履行选派任务的。
(二)每年度已经确认参加评审任务,累计两次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的。
(三)评审活动中有与被评审机构私下联系或接触、弄虚作假、收受被评审机构财物等违规行为的。
(四)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损害评审工作形象的。
(七)本人书面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产前诊断技术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评审机构运行和管理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被评审机构运行和服务质量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评审活动的监督权,针对评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在产前诊断技术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评审,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不得在评审活动前公开本人参加评审的身份或透露其他评审专家名单、被评审机构、评审行程等信息,对评审过程、评审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被评审机构和所在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发现评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报告。
(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的咨询或疑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参与产前诊断技术评审的专家对本人出具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专家库,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评审要求,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及时掌握评审组织情况,协调解决专家库使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为专家建立个人档案,综合评估专家参与评审情况。
(三)收集各方对辅助生殖技术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四)协助开展专家库换届,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产前诊断技术评审前,由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包含2名产前诊断临床技术、1名实验室技术、1名影像技术以及1名管理与伦理学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库人数实行总量控制,规模适度。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专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被评审机构内任职或担任顾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任期内如执业机构、职务、职称等 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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