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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湘医保发〔2021〕44
指导原则
湖南省
现行有效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9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制度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4月,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及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规范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路径和操作流程,解决了“价格调不调、何时调”的窗口难题,建立了“不能不动、不能乱动、按规矩动、用量化的数据指标说话”的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年度报告制度 、监测和评估数据库,开展调整效果评估等四个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和评估指标进行了概述,建立以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服务发展水平和医保运行情况等核心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根据定价成本与医疗服务价格对比的差率情况遴选需要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调整幅度,确定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
第二部分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4月25日前向同级医保部门报告上年度运行情况,上报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表等相关资料。各市州医疗保障局5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年度报表汇总和分析,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第三部分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监测评估基础工作,对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和评估数据库的建设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效果评估制度,通过监测本区域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疗费用和价格结构变化、医保基金运行等指标,分析判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际效果,以及对医疗机构、患者和医保基金的影响。同时要求市州医保部门对2020年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价和规范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的效果进行评估,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报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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