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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3

发文字号

渝卫监督发[2014]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3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

渝卫监督发[2014]21号

2014年5月23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总体要求,经委领导同意,制定了《重庆市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制定本规划。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工作目标
  重点监督检查重要的卫生计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到2017年完成对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
  (一)计划的制订。监督处根据国家及我市卫生计生工作重点部署、群众反映强烈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提出年度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报委领导审定。
  (二)计划的实施。
  1.制订方案。根据确定的年度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处与相关业务处室共同研究制订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处室任务和区县工作要求。
  2.实施方式。采取区县自查和我委指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我委检查组由监督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和联系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可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检查组赴部分区县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等方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实施步骤。年度监督检查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检查分为部署、自查和抽查三个阶段。部署阶段确定年度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印发通知;自查阶段各区县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进行部署,适时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抽查阶段我委检查组赴部分区县进行重点抽查。每年监督检查2部法律的,上下半年各查1部。上半年监督检查原则上3月为部署阶段,4-5月为自查阶段,6月为抽查阶段。2014年上半年监督检查任务因工作时间较紧,可延续到8月底完成。下半年监督检查8月为部署阶段,9-10月为自查阶段,11月为抽查阶段。每年监督检查1部法律的,可在上半年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三、报告和督办
  (一)工作报告。监督处汇总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查报告和我委各检查组报告形成总报告,向委领导报告年度法律、行政法规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二)督查督办。各业务处室按照委领导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监督处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四、年度工作安排
  (一)2014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执业医师法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下半年:
  法律:母婴保健法
  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
  (二)2015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献血法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下半年:
  法律:精神卫生法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2016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上半年: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下半年: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四)2017年监督检查的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我委年度工作重点,年度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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