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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上海沪东医院为浦东新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0

发文字号

浦卫计公卫[201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指定上海沪东医院为浦东新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通知

浦卫计公卫[2016]3号

2016年4月20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满足浦东地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需求,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认为上海沪东医院符合《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11]017号)规定的设置要求,现新增上海沪东医院为浦东新区指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机构。

  上海沪东医院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管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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