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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滨海新区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工作给予支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26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5]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3-26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滨海新区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工作给予支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23号

2015年3月26日

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滨海新区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根据天津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滨海新区公立医院改革有关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上给予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原市卫生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41号)进行基金分配时,支持滨海新区参与对纳入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的预算分配工作。

  二、在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额度上给予支持。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原市卫生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试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41号)确定的“比重分配”原则,在全市平均增幅的基础上,再给试点医院增加3个百分点。

  三、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上给予支持。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滨海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146号)要求,试点医院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时,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步改造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开发支付软件接口并及时发布,配合滨海新区推进试点医院内部系统改造。

  四、在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上给予支持。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工作,优先在滨海新区选取特定人群、特定门特病种试行按人头、按病种付费改革。

  五、在分级诊疗工作上给予支持。滨海新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时,医疗保险继续实行差别化报销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比例,在基层医疗机构明显高于高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在基层医疗机构明显低于高级别医疗机构;支持开展分级诊疗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糖尿病等门特病种按人头付费改革。

  六、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上给予支持。滨海新区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医保药品目录内,采购价格明显低于本市医疗保险药品异名库中同类品种价格的,可以备案管理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异名库支付范围。

  七、在药品零差率销售上给予支持。按照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要求,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让利给参保人员的部分,实行结余全部留用。

  八、在医疗服务项目报销上给予支持。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保险以提高后的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最高限价(床位费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九、在慢性病药品使用上给予支持。滨海新区扩大基层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用药,可以备案管理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异名库支付范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部分慢性病参保患者处方用量使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3号)精神,对于医师开具30天的处方,基本医保给予报销支持。

  十、在居民医保门急诊就医范围上给予支持。滨海新区参保居民到纳入综合改革的二级公立医院门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十一、在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上给予支持。滨海新区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和卫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时建立医保医师工作站,保证其能够在各执业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十二、在开展康复管理工作上给予支持。滨海新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康复管理,医保管理部门在专业人员资格确定、康复病种的确定、康复机构标准化建设、康复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帮助,并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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