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10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行业)各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
《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0〕1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评审,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制定了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版《药品目录》。这次《药品目录》调整,总的原则是以国家2004年版《药品目录》为基础,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规定的乙类药品范围内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调出了少部分乙类药品。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根据国家2004年版《药品目录》的要求,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个人自付比例,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药品”暂缓执行。
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省厅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在每季度最后一月上旬,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分别向统筹地区医保科和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各统筹地区每季度最后一月中旬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和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由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根据汇总名单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后,省厅每季度定期公布。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省厅公布结果,结合实际,对不同的商品名确定合理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内容,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也不得对省厅公布的商品名进行增减。
为方便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结算工作,从2005年6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就诊患者医疗费用的结算,均统一执行就诊地定点医疗机构所在统筹地区的结算标准。在本省范围外异地就诊患者医疗费用的结算,按参保职工所在的统筹地区的标准结算。
三、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和自付比例,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制剂目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其支付办法、自付比例,由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制定并发文执行。
四、全省从2005年6月1日起全部启用我省新版《药品目录》, 2001年省版《药品目录》及在此后公布的医疗保险药品名单全部作废。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医疗、工伤费用支出。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贯彻落实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于年底专题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