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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迎接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1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迎接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

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迎接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迎接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7]649号)和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办科教字[2017]149号)精神,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的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迎接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7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及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 原则和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 的工作原则,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通过集中排查整治和严防严控,避免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检查范围:
  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菌(毒)种或者样本保存、销毁情况;实验室记录和档案;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情况等。详细检查内容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四、检查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 实验室自查阶段(7月10日-8月7日):请各旗县区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各级各类相关人员职责,逐级落实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辖区内全部生物安全一、二级实验室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方案。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汇总表于8月7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科教科。联系人:田旭红 联系方式:4606267 13074799827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7日-9月7日):各旗县区组织对辖区内单位进行全面督查。
  (三)做好自治区70周年大庆期间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按照“严格管理、重点保障、非必须不开展”的原则进行管控,跨省市、盟市的高致病性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暂停。
  (四)总结上报阶段(9月25日前):各地要及时认真总结检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于9月25日前将集中检查整治情况总结通过OA平台报市卫生计生委科教科。联系人:田旭红

  五、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于8月10日-9月10日期间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抽查,即对抽查盟市各单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插基层、直奔现场。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检查迎检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清查实验室情况、规范运行情况以及要统筹安排“一法四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7月20日前将联系分管领导及联系人报市卫生计生委科教科。联系人:田旭红
  (一)各地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内容,组织做好数据统计工作以及文件资料的准备。做好迎检工作。
  (二)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反馈整改意见,各地要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田旭红 联系方式:4606267 1307479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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