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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信息安全动态复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0

发文字号

沪卫办[2009]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信息安全动态复测工作的通知

沪卫办[2009]52号

2009年10月20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办[2007]6号文)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沪卫办[2009]12号,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我局将委托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按照“基本要求”中医院信息系统二级(增强)标准,于2009年12月开始在市级医疗机构开展两年一度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安全动态复测工作。请各市级医疗机构认真做好准备,全力配合测评单位完成测评任务。

  各区县卫生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况择时自行组织、安排相关测评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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