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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3

发文字号

庆人社发[2011]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人社发[2011]25号

2011年4月13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局信息中心,市医疗保险局及各区医疗保险分局:

  经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办法

  为解决我市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等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人保发[2010]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一)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
  (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
  (三)因我市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
  (四)出差、学习、探亲过程中(6个月以下),在统筹地区以外突发疾病的参保人员。
  上述(一)和(二)情形以下简称“长期居外人员”。

  第三条 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长期居外人员提供“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员选择两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一所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仅限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经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盖章后,作为申请人员异地就医定点机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市内政策核销。

  第四条 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应按照我市转诊转院管理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外转政策核销。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第(四)项的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突发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调查核准可按市内标准核销。

  第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长期居外人员的普通门诊费用,可提供当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的有效票据冲减个人账户,也可以在年底以一次性冲减个人账户的方式退返。

  第八条 长期居外人员申报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的,因行动不便不能回来参加体检认定的,需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和不能回埠参加体检的情况说明。居外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市医保局可派工作人员到当地组织体检认定;居外人员较少的地区,市医保局可与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协商,委托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协助体检认定。

  第九条 督促四县逐步加大对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将四县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与待遇水平与市区逐渐拉平,政策逐渐统一,平稳实现市级统筹。未实现市级统筹前,与四县探索建立代管报销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第十条 探索在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实现就医地结算。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结算的各项管理和政策应与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其就医和费用结算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医保行政和经办部门应定期听取异地就医人员、医药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改进异地结算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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