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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29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5]3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0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将《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照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非处方药但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剂型。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民族药品,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的药品。
  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又可作为处方药(“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
  (二)调剂进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天津市医保目录》)的西药,其中剔除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中药品名称相同的品种,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的剂型以及未列入《天津市医保目录》的剂型。
  调剂进入《天津市医保目录》的中成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的药品。
  列入《天津市医保目录》的中药饮片。
  (三)《国家医保目录》和《天津市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四)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配制的医院制剂。
  二、天津市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列入《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厂价格,市物价局制定批发和零售价格;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其他药品的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物价局将陆续重新审定价格。在正式公布价格前,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物价局已经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可继续按照执行;对未制定公布过价格的,生产经营者须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4号)有关药品定调价申报要求,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市物价局报送定价资料。在市物价局正式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今后凡首次在本市销售的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者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市物价局申报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市物价局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对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经营者制定试销价格。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将自定的药品价格报送市物价局。
  (二)《国家医保目录》和《天津市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政府定价范围,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国家或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日期为准。
  (三)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转换情况,非处方药价格管理目录的变化及执行时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20 日起执行。
  (附件详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示》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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