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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欧盟《关于允许使用从第三国进口野味、家养野畜及兔肉兽医证的第三国名单的委员会决定》等五个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7-05-29

发文字号

国检检函[1997]12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1997-05-29

颁发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内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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