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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5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管[2017]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7]001号

2017年1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验收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7]1号)精神,近期将组织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本市验收工作安排提出如下要求:

  一、专科验收的范围。根据通知精神,本次验收工作涉及本市75个专科,其中含27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同时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要求填报。

  二、全面、系统开展专科自评。各专科建设单位要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全面梳理和总结专科建设情况和成效,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式2份,附电子版)于2017年1月24日(周二)前报送至我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三、及时完成数据填报和上传。各专科所在单位要组织专科收集、整理专科建设各项数据,积极协调院内各相关部门开展临床、科教、财务等各条线数据的汇总和统计工作,于2017年1月23日(周一)前及时完成监测指标体系数据填报。对2016年上半年报送的数据,经医院审核确需修正或补充的,可在系统中进行修改,确保填报的数据符合专科建设的真实情况。

  四、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如实填报专科建设的信息与资料。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确保报送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五、我委将于2017年1月23日-1月25日期间组织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管红叶
  联系电话:23117926
  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9室
  邮编:200125

  附件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验收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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