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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B超常规检查等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6-01-04

发文字号

梧价费[201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梧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4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梧州市物价局、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B超常规检查等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梧价费[2016]1号

2016年1月4日

各县(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B超常规检查等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相关的医疗机构应立即自觉停止、纠正与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收费行为。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B超常规检查等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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