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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7

发文字号

晋卫办医政函[2011]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7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医政函[2011]13号

2011年6月7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42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结直肠癌诊疗行为,不断提高我国结直肠癌规范化诊疗水平,加强结直肠癌诊疗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常见肿瘤性疾病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医疗机构范围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准予设置结直肠癌诊疗相关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要在完成每例结直肠癌病例诊疗工作后10日内,使用我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卫生部肿瘤性疾病信息登记系统”(https//fbya843aba15d28e4e2fb7d03f3f74838351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页面进行病例信息报送工作。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各医疗机构开展的结直肠癌诊疗病例信息,应当于2011年11月1日前补报完毕。

  三、我部医政司负责全国结直肠癌病例信息登记工作,指定有关单位作为卫生部普通外科、消化内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上报的结直肠癌病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维护,开展全国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有关工
作。。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使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了解本辖区结直肠癌诊疗病例信息。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省级普通外科、消化内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本辖区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有关工作。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结直肠癌病例信息上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及时、准确上报。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作为医疗机构结直肠癌诊疗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结直肠癌诊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报告等工作,并为信息上报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质控中心负责人集中培训,培训通知另行下发。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填写《省级普通外科、消化内科、放射科、病理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登记表》(见附件),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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