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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0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6月9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卫生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使食品生产企业真正成为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发布及实施的主体。经研究,我委拟简化备案程序,精简备案所需材料,暂对备案工作做如下调整,待国家出台新的管理规定后,从其规定。

  一、取消申请备案时需提供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估意见表”和“企业的产品自检报告或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备案材料精简后,企业仍须对其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要在加强学习标准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保证标准的质量,在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时,要对标准的形式及技术内容自行把关,制定合法、合规、科学、安全、真实的企业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我委责成省卫生监督局食品科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

  二、为方便公众查阅、下载省内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我委已在“黑龙江省网上行政服务中心”(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NBXGV8UYQJ6C635QPZYGG5C/),对2015年10月1日后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公示。

  三、为了与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更密切的指导、服务关系,第一时间将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政策贯宣到位,为企业制定其企业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委拟建立“黑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标准管理联系网”(以下简称“联系网”),每家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需在企业内部确定一名“食品安全标准负责人”,接受我委不定期组织的食品安全标准培训,并作为指定联系人,负责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报备本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等有关事宜。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辖区内由市本级受理备案的企业“联系网”,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卫生监督局食品科报送上月市级“联系网”统计表(附件1);省卫生监督局食品科负责建立由省级受理备案的企业“联系网”,并汇总全省信息,每月10日前,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上月全省“联系网”统计表(附件2)。

  四、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指导所辖县区,根据属地原则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指导和解答工作。尽快调整工作思路,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层层抓落实,全面推动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

  省级层面设置以下咨询机构及咨询电话: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负责政策咨询,咨询电话85985926;省卫生监督局食品科负责标准相关技术咨询,咨询电话87907397;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咨询,咨询电话87907367。

  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参考省级模式,设置专门咨询机构,及2-3部咨询电话,填写附件3,并于6月2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指定邮箱(wstspaq@163.com)。

  以上调整,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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