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6]121号
2016年11月22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受省食安委委托,会同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完成情况,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食安办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1月底前,省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食安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评审,于次年1月2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省食安办。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专业测评。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要求,由省食安办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于当年11月底前送省食安办。被委托机构对测评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省食安办根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实地检查情况,并参考专业机构的测评结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经省食安委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名义通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7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8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下列情形进行约谈:
1.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该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有关先进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2.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后三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若该市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则不再重复约谈。
3.对考核中发现有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的县(市、区),由省食安办或地级以上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约谈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食安办,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省食安办汇总后及时报送省政府。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4]3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