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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同意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继续处置医疗废物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8-04

发文字号

渝环办[2017]3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4

颁发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同意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继续处置医疗废物的批复

渝环办[2017]311号

2017年8月4日

重庆宏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收集处置业务延期的请示》(宏锐环保文[2017]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鉴于你公司运营的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已经通过我局会同市发改委组织的综合验收(渝环[2016]441号)。为确保项目服务范围内黔江、酉阳、秀山和彭水等区县(自治县)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我局原则同意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在短期内可继续收集、处置HW01医疗废物(仅限831-001-01感染性废物和831-002-01损伤性废物),处置规模为3吨/日,有效期为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

  二、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
  一是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转移医疗废物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加强对医疗废物转移、贮存和处置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
  二是在此期间,你公司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相关设施,确保贮存和处置设施全部达到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三是加强对新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新产生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四是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经营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你公司运营的黔江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黔江区环保局负责。如出现其他环境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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