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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6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0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6]1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0

颁发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6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6]111号

2016年11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6年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6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格标准为56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格标准为52分;

  四、乡镇级(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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