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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实验、教学等特殊用途采购药品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2-17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7]8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本市实验、教学等特殊用途采购药品管理的意见

沪食药监流通[2007]847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药品批发企业:

  为满足部分企事业单位采购药品用于实验、教学等非药物用途,以及个别单位批量采购OTC药物的特殊需求,规范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对药品的特殊销售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下列四种情况,在购药单位说明购药用途并承诺按规定使用药品,药品批发企业核对购药单位相关资料并备案后,药品批发企业可向其销售药品:

  1、实验室用药
  药品研发单位在药品研制过程中,购买少量实验用药仅用于实验,不用于任何药物批准的治疗用途。

  2、大专院校教学用药
  医药学校、护理院校等医药大中专院较教学中,购买药品仅用于学生教学实验,不用于任何药物批准的治疗用途。

  3、生产性投料用药
  在国家批准的产品中,企业依据国家核准的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购买药品用于该产品的生产(如保健品生产企业购买维生素原料药),不用于任何药物批准的治疗用途。

  4、个别单位批量采购OTC用药
  部分民营船运公司,在无对口保健医院情况下,需要购买OTC药品用于船员出海备用药品。
  上述四类单位在申请购药时,应提交购药申请表(附件一)和购药承诺书(附件二)。购药申请表内容应包括申购单位名称、购买药品品名、购买数量、购买用途,购买生产性投料用药的,应提交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购药承诺书应由购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药品之前,应核对购药单位提交的购药申请书和购药承诺书,并将相关材料备案存档。药品批发企业应每季度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上报实验、教学等特殊用途购药销售汇总表(附件三)。

  本意见所指药品不包含毒、麻、精、放或国家规定其它按特殊药品管理药品。

  特此通知

  附件:1、实验、教学等特殊用途采购药品申请表(略)

  2、购药承诺书(略)

  3、实验、教学等特殊用途采购药品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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