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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开展第三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专项医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医保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开展第三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专项医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继续推进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根据《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经我局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民办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或购买专项医疗服务(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民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见附件);

  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应在7月25日之前,登录市医保局网站(www.shyb.gov.cn)“网上办事”栏,网上填报《民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并以书面形式将上述全部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区县医保办。

  3.区县医保办接申请单位书面申报资料后,于7月31日前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报市医保局。

  4.市医保局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于8月底公布医保定点及购买专项服务的民办医疗机构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民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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