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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5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3]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5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3]28号

2013年2月5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2013年2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12]33号),现就我省全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巩固、完善和提升14所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从2012年12月起在全省其余56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民族医医院,下同)全面开展综合改革工作。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突破口,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以回归公益性为目标,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十二五”末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等途径予以补偿。
  1.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自2012年12月1日起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包括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2012年取消药品加成后县级公立医院(不含先行试点的14所县级医院)的经费缺口部分,由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从2013年起,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经费缺口部分,由州县财政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前两年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核定拨付药物周转金,确保县级公立医院药物供应和使用。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县级公立医院予以经费补偿。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经费(含15%的灵活用工人员)、运转经费核定收支后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全面落实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级财政对符合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给予一定补助,对省上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对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救治、救灾、救援等公共服务经费按服务成本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对省政府启动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安排。多渠道筹资,逐步清理化解县级公立医院的历史债务。县级公立医院不得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举债进行基本建设。
  2.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县级公立医院要认真执行《关于调整青海省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2]1108号),降低检查、检验类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
  3.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全面推行住院及门诊大病按病种(病组)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总额控制,充分发挥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的调控和制约作用,促进科学诊疗,合理施治。要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数量、质量、转诊率以及患者满意度定期进行考核,完善公示制度,严格禁止和防范医疗机构分解处方、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医保费用按规定预拨制度,实行医疗救助“关口前移”,推行事前救助模式,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医疗保障、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4.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县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和相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配备比例要达到基本药物品种的90%以上,并科学合理提高使用率。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全面推行以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为主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核定人员配备总量。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立足当前、兼顾发展、适宜适量的原则,以服务人口为基数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总量,由各州(地、市)合理分配到辖区内各县,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人员总量核定方案由省编办另行下达)。
  2.改革用人机制。在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因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青海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青政办[2011]116号),认真组织开展医院岗位设置、全员竞聘、合同签订、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今后空缺岗位补充人员由省相关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带动医院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3.改革分配机制。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搞活内部分配,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全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做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强化绩效考核,提升管理水平。
  1.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成立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发展改革、编办、财政、卫生、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人、3-5名医学专家和群众代表为成员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建设规模、财务预决算、章程拟订修订等决策事项,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等方面的职责,并监督医院运行。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支持其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决策权,激发医院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院长、副院长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医院管理委员会可向同级党委推荐,副院长可由院长向医院管理委员会推荐;医院科室主任由院长提名,经医院党组织考察研究后,由院长聘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
  2.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建立以成本核算和质量控制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总会计师制,总会计师为县级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加强管理运行和成本绩效分析,提高医院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质量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度,重点抓好病历书写、手术安全、医院感染和急诊急救等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完善绩效考核。认真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14所县级试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青卫医[2012]26号),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挂钩,健全完善考核奖补机制,保障公立医院正常运行。
  (四)加强医院能力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县级医院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县级公立医院在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
  1.做好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县级政府可根据县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科学合理配置,集中力量办好1-2所规模化、标准化的县级医院(含中医民族医医院)。以县级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立县域院前急救体系。充分运用现行政策,加大项目建设力度,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力争“十二五”末使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级综合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县域内兴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弥补医疗资源不足,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2.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县级医院急诊科、临床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的投入,注重加强老年护理、儿科、妇产、口腔、康复等薄弱科室以及近年县外转诊率较高病种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各地卫生和医保管理部门要组织县级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
  3.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力争两年内各县级综合医院基本建立满足门急诊挂号、诊疗监管、合理用药、收费管理、支付结算、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以及远程医学信息支持系统,开通与省级医院、省外对口帮扶医院远程会诊系统。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为期三年的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大规模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使县级医院医务人员每3-5年轮训一遍。要积极培养县域内临床技术骨干,县级医院每年选派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到三级医院学习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时给予政策倾斜,业务考核注重临床经验、技术水平、患者满意度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
  5.提高县域中医(民族医)服务能力。支持公立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的发展,加强特色建设。充分发挥中医(民族医)“治未病”和简便验廉的特点及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人员配备中,中医(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50%以上。合理提高中医(民族医)服务价格。在基本药物目录省级增补品种中对群众认可、疗效独特的中医(民族医)药给予必要的倾斜。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根据需求配备基本药物,向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并对中藏蒙药的合理使用给予支持和指导。加强对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的对口帮扶工作。
  6.完善帮扶机制。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实行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派驻医疗帮扶团队制度,每年组派省、州级医院帮扶县医院,每所三级医院选派5名左右医护人员,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安排1名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挂职县医院副院长,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的长效机制。三级医院医生到县级医院连续帮扶一个月以上的,按当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并发给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以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组建医疗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促进人员、技术、管理等医疗资源下基层,提升乡镇卫生院技术水平,吸引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现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发挥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积极开展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
  7.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病人至上的医院核心价值取向,着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推行无假日门诊和预约诊疗服务、控制抗菌类药物的使用、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开展优质护理示范工程、实施医疗费用即时报结、开设便民门诊和急救绿色通道、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先住院、后结算”等便民惠民措施,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公立医院社会公信力。
  (五)完善监管机制。县政府要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运行绩效的考核,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等财务状况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行为、药物合理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开展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有效控制门诊和住院次均医药费用增幅,加强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业绩通报、违规问责制度,促进医院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水平。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考核档案。建立以医疗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依托省级、州(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对县级公立医院实施公正、透明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加强社会监督。司法、卫生、保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要切实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州(地、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行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2年12月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用3个月时间基本完成改革的主要任务。2013年4月对改革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

  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切实履行公立医院举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发改、财政、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发展建设、财政补偿、价格管理、编制管理、人事分配、服务监管等责任,保证公益性体现。省、州(地、市)、县医改办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具体指导,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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