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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5-04-17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88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5]35号

2015年4月17日

张锦川代表:

  《关于改革我省医保住院病人年末强制结帐制度的建议》(第12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新农合各级管理部门没有制定医保住院病人年末强制结帐制度或规定,根据惯例,在计算住院人员医疗报销费用时,均以年度作为计算依据,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起付线的确定、医疗补助支付标准等。以自然年度作为结算依据,比较符合普通百姓的心理习惯,也能得到参保人员的理解。因此我省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然年度进行年度结算。

  二、为解决病人跨年度住院的经济负担问题,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参保病人在15天之内,同一病种、在同一个医疗机构再次住院,无需再缴纳起付线。

  三、办理年终结算只涉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问题,并不涉及临床医师的治疗计划,从医保管理的角度也不允许医院终结治疗重新书写入院病历(除个别住院时间特别长,医师要求重新办理入院和书写入院病历的应提出具体理由外)。

  据了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个别科室,对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了解、掌握不到位,在年度结算时,存在办理出院手续、重新办理入院和书写入院病历的现象。个别县(市)由于新农合基金使用率高,存在新农合基金管理部门担心新农合基金出险,或是因为第二年补偿方案调整,要求医院年末给医保住院病人结帐等现象。

  下一步,我委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检查指导,严格落实住院病人跨年度报销结算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新农合基金管理水平,为参保患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江宁
  联系电话:0561-8781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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