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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27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5]2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5-10-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津劳局[2005]277号

2005年9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遴选评审,在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提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调整增补品种,经市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新的《药品目录》适当增加药品品种,调整了目录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归并,明确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在“凡例”中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为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目录》建立异名库,对《药品目录》实行异名对应管理。并结合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运行实际,名称变更、剂型、规格和价格变动情况,对异名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药品目录》及异名库适用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参保人员使用异名库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需个人增付;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需由个人按照异名库中设定的增付比例增付。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异名库有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必须提供临床应用依据。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

  五、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名库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医保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六、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保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医保用药管理分析制度,严格执行医保定点管理协议内容和管理指标,控制不合理用药费用的支出。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市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目录》及异名库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执行《药品目录》及异名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本通知连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一并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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