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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6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13]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15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医[2013]149号

2013年12月26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管理,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湘价医[2011]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部队在湘医院)制剂价格均须适用本管理办法。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或者调剂使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配制医院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其生产须获得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形式为最高零售价,医疗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往下浮动,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制定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进行管理。
  在长沙市区域内的部、省属医院和部队医院的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医院的制剂价格按属地原则由市州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市、州所属医院和省管以外的部队医院的制剂价格由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属医院和除省、市、州管理以外的其他医院的制剂价格,由所在地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均应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医疗机构以书面形式向相应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请报告;
  (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三)委托配制的需同时提供《医疗机构制剂委托生产批文》和合同;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五)价格成本监审时,需提供购进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等财务凭证;
  (六)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表(见附件一)。
  上款所列的第(二)至第(五)项资料仅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项《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请表》需提供表格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保密制剂配方应在申请报告中注明。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价格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报品种的成本变化情况、市场供需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
  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一品种,应保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合理的差比价关系。同一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生产的同种制剂价格应当基本保持一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其中:
  (1)制造成本由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费用构成,计算公式为:
  制造成本=直接材料×(1+损耗率)+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是指制剂的原材料和有助于制剂形成的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制剂生产的燃料和动力,包括水、电、气等。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制剂生产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医院为生产制剂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制剂包装材料;制剂室和药房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维修费用;制剂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检验费等。
  制造成本各项费用按会计制度和价格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计入。
  (2)医疗机构制剂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5%;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医疗机构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3%的差价率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3)中药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5%,西药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

  第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包括纸质资料报送和网上报送,网上申报流程见附件二。各医疗机构申报制剂价格时,必须如实填写《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申报表》,确保所有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制剂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制剂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5日执行。《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湘价消[2007]41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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