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琼府办[2017]87号
2017年5月25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海南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琼发[2017]4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十二五”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不断加大法规制度建设、监督执法和源头治理力度,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大中型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得到加强。职业病健康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我省职业病防治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防治任务艰巨。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我省存在噪声、矽尘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十二五”期间,累计报告412例职业病,远超我省历史职业病确诊报告数的总和,其中尘肺病400例,占职业病例的97%,且尘肺病跳期诊断现象突出,职业性噪声聋报告增加,传统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不组织诊断,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人群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目前我省没有独立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仅有的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也已经被撤并,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
四是部分市县和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这些问题没有在部分市县和部门中引起足够重视。
五是职业病患者保障待遇落实难,救助水平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强,致使部分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待遇得不到落实。
六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如潜水作业存在的职业危害等,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健康海南2030”规划纲要》为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海南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和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和尘肺病跳期诊断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2020年前,设立适合我省实际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建立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地级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澄迈、昌江、东方等工业较发达的市县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重点企业监测网络,到2020年,开展企业重点用人单位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市县(区)覆盖率达到100%(不含三沙市)。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立情况,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到2020年,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患者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开展全省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建材、木材、造纸和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市县(区)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根据我省自身特点,加强省级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建立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分发挥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在全省职业病防治中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体检、诊断、救治、技术指导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按照职责定位,各市县要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质量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扶持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综合治理适宜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和省际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等纳入省相关科技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民政部门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有关待遇保障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市县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健全法制保障,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完善我省职业病防治法制体系。制定我省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法律制度实施细则。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职业病危害的监管与治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把所有企业,尤其是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政府其他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法打击、取缔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省各级政府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省、市、县各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适时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