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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增加第二名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3-24

发文字号

闽卫医函[2014]1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增加第二名称的批复

闽卫医函[2014]144号

2014年3月24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你院《关于增加冠名福建省口腔医院的请示》(闽医大口腔[2014]14号)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福建省口腔医院”作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的第二名称,医院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第一名称相同。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名称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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