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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本市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5-06-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本市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通告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197号),国家卫生部发布2005年第9号公告,决定在国家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列项,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在小麦粉生产过程中使用溴酸钾;在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小麦粉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溴酸钾,在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加强对小麦粉和相关食品中溴酸钾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使用溴酸钾的行为。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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