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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鞘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03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7]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0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鞘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传[2007]56号

2007年9月3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最近一段时间,上海等地部分白血病患者鞘内使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以下简称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后,出现下肢乏力、疼痛,进而不能站立行走等神经损害症状。我厅已根据卫生部要求,通知各地全部停止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并做好药品清查、封存及患者救治工作。现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鞘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事件,确保临床全部停用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

  二、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清查出现问题的每一批号药品在本医疗机构的确切流向,包括购进和使用这些药品的数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发生神经损害患者的基本情况,并封存和妥善保管这些药品备查。要对所使用过问题药品的患者逐一进行临床观察和追踪随访。

  三、对使用过上述药品并发生神经损害症状的患者,积极做好患者的诊断、救治和康复工作。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表现,并参照《鞘注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部分甲氨蝶呤后脊髓神经根神经病变的诊疗建议》(卫发明电[2007]50号),全力组织救治工作。必要时要成立专家组,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和治疗,并做好护理和康复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关爱患者,努力做好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解释和疏导工作,维护好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指南,继续做好患者原发疾病的治疗工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清查药品和临床停用药品的指导和监督。已经出现神经损害患者的地区,各省辖市卫生局从即日起,必须对患者基本情况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并将有关信息按附件要求于每日下午2时前报我厅医政处,以便及时上报卫生部。按属地原则,各省属医疗机构报所在地的市卫生局,由其统一汇总上报我厅。

  联系人:程福珍、张珠宝;联系电话:025-83620807、83620812;传真:025-83620810

  附件:鞘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发生神经损害患者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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