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02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4]9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生[2014]975号

2014年12月2日

各分局、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相关食品协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沪食药监法[2014]69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2014年度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步骤
  (一)初评阶段(至2014年12月25日)
  1、各分局、市场监管局督促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进行自评,填写《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企业自评与协会初评表》(附件1,以下简称《初评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初评表》和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地址:柳州路615号6号楼2楼,邮编:200233)。
  2、各分局、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对2014年度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对照《办法》中的A、B、C、D级评定情形,填写《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监管情况表》(附件2),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3、市食药监局向市工商局征集2014年度本市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并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
  4、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可会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办法》规定完成初评工作,填写《初评表》,以《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事先告知书》(附件3)形式,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事先告知相关生产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企业自评报告、《初评表》和企业接收事先告知后的意见反馈各分局、市场监管局,并抄告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
  (二)审核及公示阶段(2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15日)
  1、各分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办法》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流程表》(附件4),于12月30日前,报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
  2、市食药监局汇总各分局、市场监管局上报的对企业的拟评定等级,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于1月7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对企业拟评定的信用等级。
  (三)复核及公布阶段(2014年1月15日前)
  1、1月15日前,市局对各分局、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依据进行复核。
  2、相关生产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对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均无异议的,市食药监局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应及时分别在市局政务外网和协会官网上公布信用等级,并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以《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告知书》(附件5)形式告知相关生产单位;
  3、相关生产单位或公众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和相关分局、市场监管局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市食药监局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可暂不公布相关生产单位的信用等级。相关分局、市场监管局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后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在市食药监局政务外网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官网上公布。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做到人员落实、工作落实,保障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机制,严肃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现象。一旦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落实,注重实效。各单位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