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人口发[2009]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5日
各市人口计生委、双拥办,驻浙部队师以上单位计生领导小组: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国双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9]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加强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有效途径。《指导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军地各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双方的宣传阵地优势,着力向驻浙广大官兵和全省干部群众宣传开展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新形势下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任务,改革创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增强军民融合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推动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开创新局面。
二、健全六项制度,推进共建工作扎实开展
围绕落实《指导意见》中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具体要抓好以下六项工作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切实建立起我省军地共建人口计生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管理联接制度。发挥军地各自优势,探索建立军地双向管理平台,实行随军家属、营区流动人口和未随军家属的人口计生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配合的模式共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档案,相互配合开展孕情普查、生殖健康服务等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军地协调,完善通报和协查制度,定期交流反馈、检查人口计生情况,努力实现军地管理无“缝隙”联接。
二是信息联通制度。军地依托双方现有的人口计生管理网络,积极探索建立信息联系渠道和共享机制。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促进信息互通、服务管理到位。部队对随军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计生信息进行实时登记,定期向驻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地方人口计生部门要将情况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定期将未随军家属的计生情况通报部队。
三是宣传联合制度。军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以“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7.11”人口日等重大纪念日为契机,以人口国情、计生国策、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婚姻家庭等为主要内容,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形式多样的联合宣传活动。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通过军地联手建设“生殖健康书屋”等形式,深入开展生育文化进军营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风尚。各地人武部在民兵集训、征兵动员时,要加强人口计生基本国情、国策教育。
四是服务联动制度。地方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依托计划生育服务网络,通过设立军属服务网点、“绿色通道”等便捷窗口,努力为军人家属、营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避孕药具和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加强政策衔接,积极落实国家、省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结合各地实际,通过发放优先优惠服务证(卡)等形式,优先优惠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出生缺陷预防等方面优质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军人家庭,军地双方要积极在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共同救助、实施帮扶。在人口计生部门开展的新家庭计划“少生快富”、“生育关怀”项目等方面,要做到优先考虑、优先列入。
五是活动联谊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动员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共建组织和共建活动。通过开展生殖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人口计生知识竞赛、联谊晚会等活动和载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军地共建人口计生联谊活动,为军民共建活动增添新内容新活力。要深入开展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科学把握特点规律,探索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六是工作联评制度。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牵头单位要定期联合检查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并结合军地双方工作职能和实际,把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融入各单位有关争先创优、考核评比活动中去,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省里拟在适当时候联合开展一次评比表彰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共建工作落到实处
全省的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省人口计生委、省军区、省双拥办、省武警总队四家单位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省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等,日常工作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牵头单位要明确责任处室和联络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军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不同时期工作的任务、特点以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做出科学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好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为党委、政府和部队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各级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和职责,统一协调开展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军民共建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数纳入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将军民共建人口计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必要投入。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军生育领导小组、全国双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