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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爱卫办关于对杭州、金华市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4-02

发文字号

浙爱卫办[2013]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2

颁发部门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爱卫办关于对杭州、金华市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批复

浙爱卫办[2013]13号

2013年4月2日

杭州、金华市爱卫办:

  你们关于申请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请示(杭爱卫办[2013]7号、金爱卫办[2013]3号)悉。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同意杭州市有害生物协会下属的杭州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培训学校、金华市除四害协会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二、 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大纲(试行)》编排教学计划,每期授课总时数不少于30课时。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进行考试。培训计划和考试卷事先报我办备案。

  三、 考试合格者,由我办发放《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培训合格证明》。
  请你们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完善办学条件,配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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