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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3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稽秘[2015]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3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的通知

皖食药监稽秘[2015]100号

2015年3月13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拓宽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渠道,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力度,促进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决定在全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省、市、县(市、区)三级均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大专院校食品药品科研工作者、打假志愿者,以及有意参与社会监督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为主。

  二、遴选方式:以组织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取。确定后,由省、市、县(市、区)局分别颁发聘书,聘期3年。

  三、社会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监督员有权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动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收阅编印的相关工作情况介绍或相关知识宣传资料;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获得举报投诉奖励。
  社会监督员有义务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查、检查活动;向省局或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现或了解到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或相关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

  四、监督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局负责本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如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假公济私和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社会监督员资格并收回聘书。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社会监督员数量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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