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4]5号
2014年2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省环保厅 省农委 省质监局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林业厅 省国防科工办
《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我国是《条例》的缔约国。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如期达到《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一)到2014年6月,基本完成《条例》规定的各项能力建设,并具备持续满足《条例》要求的能力。
(二)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能力。
(三)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四)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报告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24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向上级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五)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管理。
1.各级政府要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的有效供给保障机制,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高等级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质监部门加强对通过质量认证的实验室的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目录数据库。(省卫生厅牵头,省质监局等配合)
2.各级卫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菌毒种保存与提供的监管,特别是要给予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培训支持,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应急检测标准方法。各级卫生、农业、林业、质监、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危险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教育,强化机场运输感染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省卫生厅牵头,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二)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1.各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与口岸运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共同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的投入。(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生厅等配合)
2.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媒介监测与控制、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与排查等能力建设,配齐必要的专业人员,保障口岸正常运转。(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生厅等配合)
3.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先期发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委托检测合作机制,完善口岸传染病病人交接和定点医疗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处置运转有序高效。(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生厅等配合)
4.各口岸要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工作处置流程,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等,完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口岸运营者和当地卫生、环保、海关、边防、交通、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防联控合作机制,优化现场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有效性。(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合肥海关等配合)
5.完善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传染病疫情信息、输入性传染病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生厅等配合)
(三)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1.各级卫生、农业、林业、质监、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置“三同时”机制,落实部门间标本和菌毒株共享机制,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高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水平。要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感染人群宣传教育,做好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省卫生厅牵头,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2.各级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站、研究中心等布局及建设工作力度。各级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协作与交流,及时共享病原和诊断方法。加大对人畜共患病疫苗和治疗药物的研发准备,保障临床用药需要。加强基层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基层人畜共患病防治机构建设进度,加强技术检测装备配备,建立健全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网络体系,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和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级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机构要加强协作,完善受感染动物的评估、诊治、隔离等措施,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工作。(省卫生厅牵头,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1.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有关部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逐步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数量,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2.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人员队伍,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平台建设。(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五)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各级环保、质监、安全监管、国防科工、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协调联动,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提高应对工作标准化水平;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省卫生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环保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与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合作,完善机制,细化措施,在口岸发生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时,确保联络畅通、应对迅速、运转高效。(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卫生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配合)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卫生、农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参加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各级卫生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体系,提高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水平。各级卫生、环保、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经常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省卫生厅牵头,省农委、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定时定人定责,加快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卫生、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适时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本地区、本部门及各口岸的公共卫生核心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不停滞、不倒退,保障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发展,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