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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中药材中药饮片购进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5年2月16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2月14日发布《关于山西旺龙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产品检出苏丹红或松香酸的通告》(2015年第5号),责令山西、辽宁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在全国专项监督抽验工作中发现染色、掺假问题的7家药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处理。全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质量管理,严把药品质量关,切实承担起药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自2009年起,我局一直强化全市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组织过多次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为进一步保证我市生产、经营、使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保证中成药生产质量,现要求如下:

  一、全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采购、检验中药材,按照法定标准生产中药饮片,生产的中药饮片必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国家已公布补充检验方法的,所用中药材、所产中药饮片应进行补充检验。

  二、全市中成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采购、检验中药材、中药饮片,按照法定标准对中药材进行全处理;国家已公布补充检验方法的,所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应进行补充检验。

  三、全市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中药饮片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对于易造假、掺杂、染色的品种,可在购进中药饮片时索要按照法定标准和已公布补充检验方法检验合格的报告。

  四、各有关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如发现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结果异常并提示造假、掺杂、染色等问题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使用,同时上报,我局将组织力量追根溯源,直至追查到违法源头。

  五、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相关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对发现存在造假、掺杂、染色等将依法严厉查处。问题,

  联系人:杜 昆;联系电话:83979503
  温灵犀;联系电话:8397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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