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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输液泵等39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24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4]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24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输液泵等39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综[2014]33号

2014年6月24日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取消输液泵等医疗服务项目进口与国产仪器(设备)收费区别,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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