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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4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法[2012]3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24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2]325号

2012年12月24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取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省局停止受理新的申请。

  二、对下放管理层级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四项行政审批项目,2012年12月3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申请,已受理的尽快办结。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省局机关有关处室要及时加强与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的沟通协调,尽快对下放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对已纳入省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及时衔接,做好网上申报审批各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1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布了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的项目21项(见附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领导有关讲话精神,遵循市场优先、社会自治优先的原则,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新一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制,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二、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停止受理新的申请。对减少审批部门的放射性药品经营审批项目,审批程序调整为国家局在审批过程中征求国防科工局的意见。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局将按照项目特点,尽快修订工作文件、管理流程、申办须知、申请表格等,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国家局要求对所承担的受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对这些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指导,尽快按照新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三、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申请,已受理的应尽快完成审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尽快对下放后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加强对下放后实施机关的人员培训和工作督导,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下放管理层级落实到位,准入标准和要求不降低,监管力度不放松。下放后的实施机关要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及时调整工作安排,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保障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服务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国家局将及时出台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的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依法加强监管,防止因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出现监管缺位或脱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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