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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做好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9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做好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通知

2012年12月19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做好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做好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安函[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加强执业药师的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公众合理用药的作用。部分地区已经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出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规划,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中规定了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的条件。但是,据调查了解,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尚未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做出规定,仍然存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保证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尚未将配备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的,应当立即对本辖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进行调整,增加相关的规定。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时, 必须严格执行标准,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得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依照《规划》要求,2012年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因此,自《规划》公开发布的日期起,即2012年2月13日以后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应当限期配备,预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

  三、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将颁布,各地应当配合新规范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进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特别要在有关政策制度中制定相应措施,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国家局将在2013年结合有关工作检查,对各地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进行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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