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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苏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录(2017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04

发文字号

苏卫医政[2017]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7-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江苏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录(2017版)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7]36号

2017年7月4日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我省已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我委组织修订了《江苏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录(2017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一、已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目录》内的医疗技术,其备案继续有效,不需再次备案;已开展未备案及拟新开展的《目录》内的医疗技术,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经自我对照评估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江苏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项目(2017版)备案表》(附件2)进行备案。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梳理医疗技术目录,按要求进行备案,并对医师进行相关技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日常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医疗技术规范开展。不得开展未经备案的《目录》内医疗技术。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我委有关要求,仔细对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及相关管理规范和《目录》,做好备案、公示、监督、考核、定期上报等工作,指导所属医疗机构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要按照《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6]35号)要求,落实各项制度。要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临床质控中心的作用,加大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力度,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于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切实加强我省医疗技术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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