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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23

发文字号

济安监发[2015]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23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5]16号

2015年3月23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市管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制度。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时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的,要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与劳动合同一并存档备查。凡职业病危害告知不落实,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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